有微信转账记录1.5万元就能起诉要回吗?
罗先生多次向杨女士转账1.5万元,罗先生认为是借款,杨女士则表示这是两人处对象期间对方的自愿赠予和约会开销,为此,罗先生将杨女士告上法庭。
记者16日从宁乡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宣判这起因微信转账引发的借款纠纷,因罗先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罗先生向宁乡市法院起诉,要求杨女士立即偿还其欠款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罗先生称,他和杨女士系朋友关系,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杨女士以急用为由陆陆续续向其请求借款共计15000元,“我通过微信转账借给她,双方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日期。我多次联系杨女士要求还款,她也多次承诺还款,但最终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履行承诺。”
“我和他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借条、欠条、协议等文书,这笔钱不是借款。”杨女士则表示,事情发生时她和罗先生并不是普通朋友,而是在处对象,对方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都是自愿赠予,部分用于约会共同开销,“都是他转给我,然后我来开销。”她认为,罗先生只出示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是借款。
通过罗先生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杨女士提交的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图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宁乡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原系朋友关系,罗先生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杨女士1.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构成要件。
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是否已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罗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杨女士,要求其偿还借款15000元,但并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罗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转账凭证,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综合考虑双方之间的关系,无法认定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罗先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驳回了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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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男)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祝某(女)偿还其借款8万余元及利息。
王某主张双方系朋友关系,自2019年起,祝某陆续向王某借款8万余元,并某以其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及银行转账记录为据,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祝某偿还借款。
祝某辩称双方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正常的交往过程中存在频繁经济往来,王某向其转账的款项并非借款,并提交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加以证明。聊天记录中王某称祝某为“老婆”,言辞暧昧。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仅以转账记录主张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能否被支持?
法院审理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声称与祝某系朋友关系,但根据其陈述,结合祝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关系密切,经济往来频繁,且王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祝某之间就案涉款项存在借款合意,故王某仅凭各种转账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想要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首先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形式要件,即双方直接达成借贷合意。例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2.实质要件,即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本案中,王某仅凭借转账记录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同理,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仅提供借条或借款合同,但未向法院提交实际交付借款的凭证,法院亦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所以在生活中,情侣在交往过程中发生频繁的转账,分手后一方想要以民间借贷为由追回在交往过程中的转账款项,法院无法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不予支持。双方之间书写过借条,但因某些情况导致借款未实际给付的,借条中的出借人以借条为依据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法院亦无法支持。(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