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长18年前涉嫌受贿后,通过虚假证言撤案,18年间再度受贿101万!(附判决书)

被告人于某某因受贿罪和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在担任海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01.7万余元,并在执行案件中为他人提供帮助。此外,在处理海城滑石矿破产案件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下达民事裁定书,导致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造成990万余元损失。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两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