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再审,Z高院办
案宗旨来了
第一集2个案例
老公赠与情人的财物是返还全部还是一半?
案号:(2021)湘02民终1082号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原告:甲女(老婆)
被告:被告一甲男(老公);被告二老公的(情人)乙女
诉讼请求:请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乙女向原告返还被告甲男给付的财物14.4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被告甲男在婚姻存续期间认识了被告乙女,两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被告甲男共计转账给被告乙女373783.56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
纷,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返还部分财产。
双方都不服,上诉。
乙女辩称及上诉理由:
1、我是受害者,是你老公欺骗及隐瞒已婚事实情况下与我恋爱,在此过程中我被欺骗感情,况且无证据证明我接受赠与时知晓其已婚的事实,我是善意无过错,不构成不当得利,也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且,我为其打胎两次,我在得知真实情况后承受巨大折磨及身体伤害,也应该花费金钱来治疗,故本案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你老公。
2、你老公送给我的钱是自愿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有效,况且你起诉所主张的金额是你与老公的共同财产,即使索回也仅能主张一半的份额,而且你老公并未主张其本身拥有一半的财产而要求我退回。
二审法院认为:
婚外情这种特定关系违背了善良风俗,背弃了社会公德;
赠送财产侵犯配偶的合法权益,未经夫妻协商同意而作出,系夫单独所作;且该处分的行为作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更非基于家庭的共同投资经营,而系夫单独为维护其与乙女的非正当情侣关系的需要所作出,故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案例二:
Z高法:赠与“小三”的财物,
配偶可否要回?一半还是全部?
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x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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