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四种情形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四种情形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做出民事法律行为时,因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一、法定类型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四种,分别是

当事人因重大误解、遭受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一)重大误解 

         法条群及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 147 条 【 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表意人对意思表示的内容认识错误,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遭受重大损失。

  1. 内容认识错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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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如误把买卖当赠与,误把租赁当借用等;

  • 对“人”的认识错误,包括对当事人及其资格范围的认识错误,如误把甲当作乙;

  • 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认识错误,如误把散酒当作茅台;

  • 表达错误,如把1000 元误写为100 元。

  1. 排除情形

  • 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是重大误解。

  • 对标的物价格或价值的认识错误,不是重大误解

            判断分析


【例1】 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卖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构成重大误解。【正确。将买卖误认为赠与,甲属于对行为性质存在误认,构成重大误解。】

【例2】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构成重大误解。【错误。甲误用他人地砖属于事实行为,不存在意思表示,与重大误解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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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分析

【例3】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卖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构成重大误解。【正确。将买卖误认为赠与,甲属于对行为性质存在误认,构成重大误解。】

【例4】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构成重大误解。【错误。甲误用他人地砖属于事实行为,不存在意思表示,与重大误解无关。】

【例5】杨某在长安古玩城见到一个喜羊羊玉雕,通过雕工判断其属于唐代的玉雕,于是花高价 500 元购买。

【本案,在这个交易当中,尽管杨某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了误解,但是这个错误在交易中并不重要,错误是否重大的判断,须按照一般人的视角进行观察。因此不构成重大误解。

提示,表意人对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发生错误认识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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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欺诈

             法条群及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 148 条 【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 149 条 【 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构成要件 故意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对方陷入认识错误+ 对方因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 故意欺诈:虚构事实(积极欺诈)或隐瞒真相(消极欺诈,即负有告知说明真实情况的义务,却未予告知或说明)。

  • 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认识错误具有因果关系)。

  • 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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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欲购买乙刚淘到的画作一幅,乙为赚取高价骗甲说是唐寅的画,开价300 万元。①若甲是行家,明知该画非唐寅真迹,但仍然出价买入。此时乙不构成欺诈,原因是甲没有陷入错误认识。②若甲真的被骗了以为这是唐寅的画,但其实不管是谁的画甲都要买。此时乙仍然不构成欺诈,原因是甲没有“因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

(4)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1.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例:甲从批发市场买瓷器冒充古董摆摊出售,乙犹豫要不要买,此时丙(第三人)走到摊位前骗乙说:“甲家世代做官,家里有很多古董收藏(都是真品),他真是个败家子!”乙信以为真花2 万元买了这件“古董”。

本案中甲知道丙在说谎骗丙,故被骗的乙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注意】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

  • 起因不同。重大误解是自发形成的,欺诈是外力造成的;

  • 动机错误的作用不同。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但可以构成欺诈。

例:谭某是资深中医,和有夫之妇蓝某有染,蓝某丈夫白某发现后,白某以此威胁谭某为白某销售的保健品

“长生一号”提供信用背书,该保健药实际为芝麻粉和红糖的混合物。谭某无奈,配合白某,以3000 元一盒,每盒服用10 日,半年一疗程,卖给富商向某两个疗程。向某可以什么理由撤销合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 谭某欺诈【可以。注意人物关系,白某与向某的合同,属于“第三人谭某欺诈”而订立,向某可以以第三人谭某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2. 重大误解【不可以。向某的认识错误是遭受谭某的欺诈而陷入的,不是自表意人作出时就存在的。】

  3. 白某胁迫【不可以。白某胁迫的是谭某,与向某无关。】

              判断分析

【例一】甲以20 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 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 万公里,市值16 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构成。故意隐瞒真相,构成消极的欺诈。】

【例二】杨某到江南超市购买“旺旺雪饼”一袋,单价为 5 元。产品正面显著位置标示“天天吃旺旺,运气会旺哦”。杨某买回家后连续食用多天,运气并没有变旺、变好。于是杨某将旺旺集团诉至法院,主张其构成欺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旺旺集团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宣传,其行为似乎有欺诈的韵味,但是具有正当性。

提示:个人意见的表达、正常的商业宣传,具有正当性。

【例三】经典化妆品广告词,美容擦,擦一擦变年轻,今年二十,明年十八。

点评: 过度的夸大吹嘘,在交易的时候对商品和服务不着边际的吹嘘、夸大宣传,大家一听就知道那是不可能的事,故意的吹嘘、搞笑!反而这样的做法不着边际的夸大和宣传,其有可能违反广告法,但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欺诈,这种明显不着边际的夸大和吹嘘,”今年20,明年18”,公众觉得是可笑,都不会相信,并不觉得这是欺骗,其不过是一种文学创作,想要表达的是“青春永驻”、“使人年轻”的含义,反而是不成立欺诈的。

【例四】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兵马俑”,2800元一个。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

         点评:本案中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国有文物,禁止买卖。因此,商店不可能出售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其行为不属于欺诈。王某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此有误解。因此,王某无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五】赵某与孔某婚后长期不和,一日二人发生争执,赵某将孔某杀害后并以家中的榨汁机碎尸,其后将尸块冲入下水道。案发后,赵某执行死刑,其唯一的继承人小赵将该房屋出售给贾某,但未告知贾某该房发生过凶杀刑事案件。

点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七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

本案,依照社会习惯,小赵具有如实说明的义务,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的交易事项,与房屋有关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本案涉案房屋内曾发生过一宗重大凶杀案。正如法院指出“家毕是港湾,谁也不希望住在一个发生过命案的房子里。‘趋吉避凶’是中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现象,不管是社会精英还是社会底层的平民百姓都有这样的心理忌讳”。因此,贾某可以小赵消极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提示,本案属于是消极欺诈的情形,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说真话)。构成消极欺诈的前提是,欺诈人基于法律规定、约定或习惯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胁迫

              法条群及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 150 条 【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构成要件 胁迫= 故意胁迫+ 对方陷入恐惧+ 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1) 故意胁迫:此处不仅有胁迫的故意,还有使对方因被胁迫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意。

【注意】欺诈和胁迫竞合的时候,认定为胁迫。

例:甲骗乙说自己有乙受贿的证据,让乙高价购买自己家破烂的房子。乙信以为真进而购买,损失巨大。

甲构成欺诈还是胁迫? 本案中,甲仅有胁迫乙进行强买强卖(订立买卖合同)的故意,主观上是希望乙陷入恐惧并因为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而不是让乙被骗进而作出意思表示,故本案是胁迫而属于可撤销行为而非欺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 第三人胁迫

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即使相对人不知情,受胁迫方仍有权撤销该行为。(原因:胁迫具有不可容忍的违法性。)

【注意】与第三人欺诈区分:第三人欺诈,要求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才可以撤销。

              判断分析


【例1】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例2】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本例,(1)和(2)项中甲的行为都让乙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但是,(1)项中乙虽构成犯罪,甲揭发犯罪的手段也合法,但与甲借钱的目的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胁迫。而(2)项中,乙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应向甲支付医疗费和慰问金,因此,此时甲的行为并非不正当的预告危害,甲举报旨在为了救济其在犯罪行为中受到的损害。可见,手段、目的均为合法,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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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显失公平
法条群及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151条 【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
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得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即在成立
之初就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几种情形:
(1)赌石等没有利用对方困境,属于双方自愿。
(2)假一罚十等承诺没有利用对方的困境,是有效的承诺。
(3)艺术品、珍宝、宝石等价值浮动很大的东西,一般不认为是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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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例如在一宗交通事故后,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一方赔偿另一方伤者除医药费外1.2万元。然而,此后伤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这样一来调解协议中的赔偿金额远低于十伤残级依法应获赔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协议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

       【案例一】某年5月,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徐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1.1万余元。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约定黄某赔偿徐某除医药费外1.2万元,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束。同年12月,徐某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徐某以此前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致徐某受伤,所花医疗费数额并非巨大,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受害方已处分自己的相关赔偿权利。虽赔偿额远少于应赔偿额,但徐某没有证据表明签订调解协议时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法院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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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若该调解协议存在显失公平之情形,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南通中院认为,虽然徐某与黄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时徐某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缺乏判断能力,实际应赔付的损失数额与案涉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差距悬殊,显失公平。

据此,南通中院改判撤销了案涉调解协议书。

本案,调解协议之后,刘某经鉴定构成伤残,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才知晓其伤情并不轻,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刘某依法应赔偿的数额相差太大,致使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徐某根据该调解协议的获赔金额远远低于其十伤残级依法应获赔的金额,故该协议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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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889号

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范xx与上诉人惠州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该协议约定上诉人同意赔偿被上诉人80000元,被上诉人不得再追究上诉人任何法律责任,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为切实保障公平原则,原审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原告范xx与惠州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评析:调解额与应赔付额差距悬殊,显失公平。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邻里、侵权等纠纷产生矛盾,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化解纠纷的情形十分普遍。然而,受认知水平限制,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并非对其自身状况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达成调解协议中的约定赔偿数额与实际依法应赔付的金额可能差距悬殊。如果继续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必然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在这样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情况下,应受民法显失公平法条来调整,受诉法院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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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 155 条 【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 157 条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效力

  1. 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依据有效的合同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如果有违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因为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2. 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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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权的行使

  1. 性质:形成权。

  2. 主体及期限:

  • 受欺诈方或遭受显失公平不利的一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 年内行使;误解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 日内行使。

  • 最长5 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

  • 若在上述时间内权利主体未行使撤销权,不论哪个时间经过的,都会导致撤销权消灭。

  1. 行使方式:诉讼或仲裁。

               判断分析


甲向首饰店购买天然钻戒,买回后就被人告知上面的钻石实为人造。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两年后仍然无果。

  • 此时首饰店不厌其烦,通知甲撤销该买卖合同。【错误。受欺诈方才有撤销权,且撤销权的行驶须通过诉讼或仲裁,不能以通知的方式行使。】

  • 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起诉撤销该买卖关系,甲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正确。甲的撤销权已超过一年期限,因此,已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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