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我国公司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围绕法定代表人制度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即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在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法定代表人制度。
我们希望通过梳理与法定代表人制度息息相关的十件事儿,为已经担任或者将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朋友,作一个法律上的“体检”,让大家在商业浪潮中,乘风破浪。
出于篇幅考虑,我们在上一篇文章《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必须知道的10件事(上篇)》,已经梳理了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律限制和内部限制、法定代表人签名效力中的“认人不认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五件事儿。本篇文章我们将继续梳理十件事中剩余五件。
——第六件事:公司破产中的赔偿责任——
人有生老病死,公司也不例外。当出现资不抵债时,很多公司将不得不面临破产。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如果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提前偿还没有到期的债务、放弃债权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直接面临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七件事:被限制高消费——
当公司因欠债不还而被限制高消费时,法定代表人将会被同时限制高消费。实务中,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仍不清偿债务时,法院将对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也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这也是很多公司实际“话事人”不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常见原因之一。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八件事:越权时的法律责任——
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可以划分为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超越公司内部规定的权限两种类型。通常来讲,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其后果由公司承担。
但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擅自对外实施的行为,其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事项,若这些事项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自作主张的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如果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公司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法定代表人该种行为将可能被认定为其个人行为,进而不得不面临由此产生的责任与风险。
若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权限,而是公司的内部限制,则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内部限制,即使法定代表人存在越权行为,该行为仍可能对公司发生效力。当然,如果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
◆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一)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二)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三)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事项;(四)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依据前款确定的职权范围,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第九件事:如何辞任法定代表人——
如果不想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能否主动辞任?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实务中关于该问题尚存在争议,但新《公司法》第十条对该问题已作明确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也就是说,如果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主动辞任。至于如何辞任,章程有规定的按章程规定程序辞任;章程没有规定的,我们认为经理是法定代表人的,可以向董事会辞任,董事是法定代表人的,可以向股东会辞任。
◆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件事: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
所谓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是指公司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已辞任的旧法定代表人起诉要求公司予以办理。
由于法定代表人实行登记制度,所以法定代表人辞任只是第一步,仅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若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显示的法定代表人仍为已辞任的旧法定代表人。由此引发的纠纷并不在少数,并且该类纠纷还涉及登记机关关于法定代表人涤除的内部规定,所以经常出现一审、二审、再审甚至最高院提审情况。
对此问题,新《公司法》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尚需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但实务中已有不少经典案例,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比如在(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案、(2022)最高法民再94号案中,最高院均支持了旧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
◆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结语 ——
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以及任职、辞任、变更和责任承担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法定代表人的履职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充分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
对公司而言,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并具体化关于法定代表人选任、辞任、变更方式、代表权限制以及责任承担等,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对法定代表人个人而言,应充分知悉法律及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各项规定,依法依章参与公司治理,执行公司事务。而对那些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尚未担任的,不建议担任;已经担任的,不建议继续担任。
最后,愿每一家企业、每一个企业家,在风云变幻的商业浪潮中,守正创新,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宋宁亮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以及企业法律合规与风险防控,善于融合法律路径、商业思维以及人文关怀,帮助更多的人解决生产经营与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团队核心成员宋宁亮,现为德和衡(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同时还拥有注册会计师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具备为客户提供多维度法律服务的综合能力和丰富经验。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厦门大学硕士研究生,转业军人,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仲裁和诉讼,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尽职调查等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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