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我国公司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随着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不断发展,法定代表人早已不再是人们印象中的公司“话事人”,更多的是一种代表权。
由于法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各种义务和责任,使得很多公司的实际“话事人”并不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人为了规避责任,甚至安排对公司没有任何概念的无关人员,充当自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实践中,围绕法定代表人制度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在新《公司法》即将施行之际,我们通过梳理与法定代表人制度息息相关的十件事儿,为已经担任或者计划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朋友,作一个法律上的“体检”,让大家在商业浪潮中,乘风破浪济沧海。
——第一件事:谁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新《公司法》第10条从正面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了规定,即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只能从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中产生。
而新《公司法》第178条又从反面列举了不能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管(含经理)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管(含经理),一类是行为能力有欠缺,比如,小孩子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就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另一类则是有污点,且尚在观察期。比如,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的,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比如,曾担任董事或者厂长、经理但公司破产了,并且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年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比如,曾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且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3年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再比如,个人负债较多被列为失信人的,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二件事:代表权的法律限制——
代表权的法律限制,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某些事项属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权限,不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
比如,新《公司法》第15条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无权以公司名义实施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再比如,新《公司法》第59条、第67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各自职权,这些职权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行使,否则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实施此类行为。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第三件事:代表权的内部限制——
代表权的内部限制,是指公司通过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或者其他内部制度,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比如有些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有权签署1000万元以内的合同,但超过100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再比如,有些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有权签署公司中层管理者及以下人员的劳动合同,但公司高层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董事会决议等。
必须强调的是,公司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内部限制,其效力一般仅限于内部,对不知情的外部人员不发生效力,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件事:认人不认章——
实践中,商业行为纷繁复杂,经常出现合同文件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公司盖章,或者只有公司盖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连合同文件都没有,只有法定代表人沟通记录中的交易确认等。
关于前述情形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在以前尚有争议,但和新《公司法》几乎同时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基本原则就是“认人不认章”。也就是说,如果法定代表人未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经其签署的协议等文件原则上对公司产生效力,而有无公司盖章并不重要。其内在逻辑是法定代表人的唯一性且经工商登记,而公章只是一件工具,掌握公章的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件事: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对法定代表人的追偿制度,既是对法定代表人的一种监督和责任,同时也是对法定代表人个人的一种保护。
但必须提醒的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只能产生于董事或者经理,而新《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管职务侵权的赔偿责任突破了传统的追偿制度,所以法定代表人因董事/经理的身份,其在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时,还可能面临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不仅仅是追偿责任。
◆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未完待续 ——
出于篇幅考虑,本篇文章暂且只梳理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律限制和内部限制、法定代表人签名效力中的“认人不认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五件事儿。
而关于公司破产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赔偿责任、公司欠债不还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时的法律责任、不想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如何辞任等问题,将在下一篇文章中为大家逐一梳理,敬请期待!
宋宁亮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以及企业法律合规与风险防控,善于融合法律路径、商业思维以及人文关怀,帮助更多的人解决生产经营与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团队核心成员宋宁亮,现为德和衡(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同时还拥有注册会计师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具备为客户提供多维度法律服务的综合能力和丰富经验。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厦门大学硕士研究生,转业军人,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仲裁和诉讼,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尽职调查等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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