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三个月
一方诉请离婚
彩礼是否该返还?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李某(男)与庄某(女)经人介绍认识,数月后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李某于登记前给付庄某彩礼5.9万元。
婚后双方成为“周末夫妻”,仅在周末偶尔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沟通不畅,经常发生争吵,严重时闹至派出所。2021年4月起,庄某提出离婚,并开始与李某分居。
2021年7月,庄某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李某亦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要求庄某全额返还结婚彩礼。
法院审理
李某与庄某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到派出所调解。2021年4月分居至今,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均要求判决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结婚礼金返还,双方自2021年2月登记结婚并开始同居,婚后仅在周末偶尔共同生活,累计十余天,显然并非正常夫妻应有的状态。双方结婚两个多月后分居,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庄某即起诉离婚,故李某主张庄某返还结婚彩礼,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礼金的金额,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过错及李某经济能力等情况,法院酌定支持返还李某5万元。
综上,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判令庄某返还李某彩礼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杨爱华
坪山法院民事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彩礼的范围、返还条件、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等予以规范,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倡导形成健康、节俭、文明的婚礼习俗。
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原则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的,无特殊情况,彩礼不应返还。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供稿:坪山区法院
作者:杨爱华 刘斌
图片:网络
编辑:马丽敏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