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婚外情一定会涉及到财产问题,那么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当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赠与的财物应当如何返还?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否可以理解为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而返还一半?以下两个案例的判决结果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案例一:全额返还
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原告张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举证王某与高某的聊天记录,载明二人相互间多次以“亲爱的宝贝”、“老婆”、“老公”相称,并言及王某与原告张某之间夫妻感情纠纷等事宜。2020年,高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其与王某自此老死不相往来,断绝一切关系。另查明,2018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高某支付共计8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高某在已知晓被告王某有妻室的情况下,与后者交往并保持恋情关系,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已然违背我国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高某、王某之间的婚外恋情应受法律的消极评价。基于双方的特殊婚外情关系,本院认定王某对高某的转账行为可视为自愿的赠与行为,而高某接收了该款项,应认定双方赠与关系成立。王某在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高某转账的钱款依法应属于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王某处分共有财产时既未与张某协商,事后也未得到张某追认,侵犯了后者的财产权益。同时,王某赠与系为维系与高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赠与目的也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高某并不能基于第三人的单方赠与获得涉案钱款,该占有行为没有合同依据或法律规定,应予返还。因此,本院认定被告高某应实际返还原告张某88万元。
案例二:返还一半
现要求被告郭某返还被告余某赠与的100万元,一是基于被告余某的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二是该100万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款项中其实亦包含了被告余某作为夫一方所享有共有部分。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余某明知自己已有妻室,又与被告郭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中途双方分手后,又主动联系被告郭某重新恢复情人关系。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余某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较大的过错,该赠与行为的无效系被告余某与被告郭某共同的过错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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