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8日,谢某进入X公司从事船员工作,聘用合同期限为两年半,合同约定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后X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谢某在内的20名船员向中国人保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为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6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0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X公司于投保当日缴纳了保费。
2021年8月5日17时,谢某随船出海时因船侧翻导致死亡。谢某死亡在保险期间内,中国人保公司向谢某家属支付了60万元赔偿金。同时,谢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者认定谢某的死亡属于工伤。因达不成工伤赔偿合意,谢某家属以X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X公司在已经购买人身意外商业保险且
保险公司已全额赔付的前提下,
还需承担 工伤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X公司虽为谢某购买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与谢某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在聘用期内如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但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协商予以免除。谢某家属以意外伤害保险单受益人身份取得商业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X公司关于谢某家属已取得60万元商业保险金即无权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金的抗辩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X公司未为谢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X公司应向谢某家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X公司为谢某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X公司为谢某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法条提醒
人社部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建筑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2001〕2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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