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人士与他人恋爱,赠与的财物需全部返还?部分返还?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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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婚人士与他人恋爱,

赠与的财物需全部返还?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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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财物的性质认定


未婚男女赠与财物

在恋爱期间,未婚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而相互给付一定财物的行为极为常见的。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财产交付对方后,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夫妻一方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行为上虽属于赠与合同,但因赠与人属于已婚人士,具有特殊的身份属性,赠与的财物因归属不同,而效力不同。


2

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何为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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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法律依据


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一方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实属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夫妻一方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其目的是维系婚外不当的恋情关系,而这种婚外恋情关系不仅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而且有悖于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同时还会因婚外恋情的花费或财物赠与而在财产方面侵犯配偶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夫妻对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29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共同共有关系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亦不得划分内部份额,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关系后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故在婚姻存续期间,当夫妻一方对共有的不动产(房)或动产(车、财物)进行处分即转移时,需要经过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当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时,属于无权处分时,另一方有权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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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方以不知对方已婚,

此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赠与行为仍是无效

受赠人仍需返还赠与财物

夫妻一方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该行为侵犯的是其配偶方的忠诚义务和共同财产权。无论受赠方是否知道赠与方的婚姻状况,在事实上,已经侵犯另一方的权利,也已经无法改变赠与的不发性与私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

故在实践中,即便受赠方不知对方已婚,赠与方的配偶属于权益受害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赠与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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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2021)川0522民初759号


原告主张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三人与被告交往,双方曾育有一孩子“旺仔”。第三人于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私下赠与被告款项共计131700元。第三人的赠与行为,未与原告协商一致,未取得原告的同意,系擅自处分,严重侵犯了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权,且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始诉讼至法院。


法院查明

原告祝相燕与第三人明驰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19年,第三人明驰与被告卢兰认识后,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第三人明驰通过微信扫码、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被告卢兰转款,以及通过唐静转款给被告卢兰,第三人明驰向被告卢兰转款合计131700元。2020年6月16日,被告退还第三人20000元。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系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追回。本案第三人陆续向被告转款计131700元,被告已退还第三人20000元,还有111700元。因被告与第三人系婚外恋,第三人的转款行为未取得祝相燕的同意,其行为损害了祝相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因此,祝相燕作为该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人,第三人赠与被告的款项无效,祝相燕有权请求卢兰返还财产的权利。

第三人明驰与被告卢兰均陈述,明驰转给卢兰的前述费用含了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生活费用,参照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标准支出酌情扣除20000元。原被告及第三人均陈述卢兰曾有怀孕、生育等情况,无论孩子是否健在,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但因生育孩子产生的费用不是被告个人所挥霍,也应该应予扣减,酌情扣减10000元。综合前述分析,本院酌情扣减30000元,余下的81700元由被告卢兰返还原告。


法院判决

被告卢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祝相燕返还81700元;


温馨提示

实践中,与有配偶的人士进行恋爱并接受赠与财物时,是较难分清该赠与的财物是属于夫妻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当赠与方的配偶向法院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赠与财物时,对于该财产是属于赠与者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时,则需要赠与者进行证明并取证。那么此时,赠与者真的会与受赠者处于同一战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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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医疗法律法规贾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