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所涉赠与的财产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返还全部还是一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婚外情一定会涉及到财产问题,那么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当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赠与的财物应当如何返还?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否可以理解为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而返还一半?以下两个案例的判决结果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案例一:全额返还


原告婚后无意中翻看王微信聊天记录,发现王出轨高的事实,对此王某也承认。这期间,王某曾多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合计88万元转赠被告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王与原告张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举证王与高的聊天记录,载明二人相互间多次以“亲爱的宝贝”、“老婆”、“老公”相称,并言及王与原告张某之间夫妻感情纠纷等事宜。2020年,高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其与王自此老死不相往来,断绝一切关系。另查明,2018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王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高某支付共计8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高在已知晓被告王某有妻室的情况下,与后者交往并保持恋情关系,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已然违背我国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高某、王之间的婚外恋情应受法律的消极评价。基于双方的特殊婚外情关系,本院认定王对高的转账行为可视为自愿的赠与行为,而高接收了该款项,应认定双方赠与关系成立。王在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高转账的钱款依法应属于张某与王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王处分共有财产时既未与张某协商,事后也未得到张某追认,侵犯了后者的财产权益。同时,王赠与系为维系与高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赠与目的也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高并不能基于第三人的单方赠与获得涉案钱款,该占有行为没有合同依据或法律规定,应予返还。因此,本院认定被告高应实际返还原告张某88万元。

案例二:返还一半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要求被告郭某返还被告余某赠与的100万元,一是基于被告余某的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二是该100万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款项中其实亦包含了被告余某作为夫一方所享有共有部分。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余某明知自己已有妻室,又与被告郭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中途双方分手后,又主动联系被告郭某重新恢复情人关系。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余某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较大的过错,该赠与行为的无效系被告余某与被告郭某共同的过错导致的。

如仅要求被告郭某独自全额返还,显然免除了被告余某在本案中的责任,作为过错一方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这与人民群众在社会经济文化活动中所普遍认可并遵循的行为规则和价值判断所不相符。
故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兼顾公平原则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被告郭某共计应返还原告款项50万元。



照江苏省审理指南,赠与者反悔,主张返还的话,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可以主张返还,但是需证明:
1、配偶与他人之间系婚外情关系;
2、存在赠与行为;
3、所赠与的财物系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以外的合法财产或者夫妻双方对财产另有约定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及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应认定该行为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关于如何返还,江苏省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财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本期撰稿| 婚姻家事团队
本期编辑| 苏   兰
本期审核| 刘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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