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食香蕉致死案 判决获最高法院点赞
5岁女童分享他人赠予的香蕉,不慎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赠予者是否要承担人身损害侵权赔偿责任?佛山市两级法院给出了 否定的判决。这一案例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褒奖点评。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点评:“这个 判决很好地宣传和弘扬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值得肯定。”据悉,包括该案例最高法民庭将征求意见形成司法政策下发,以指导推动全国民事审判 工作。
在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报告,报告中提到: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一个广东法院的判决,我觉得有非常好的指引作用。
程新文简单复述了案情:一个老人苏老太好心送了几根香蕉给女孩小覃,小覃又将其中一根香蕉转送给了她的小伙伴婷婷,婷婷吃香蕉时不慎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婷婷家人将苏老太和小覃爷爷(覃维邱)告上法院,索赔73.8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阐述了这样一段话: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未成年人间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能认定有过错。
程 新文在会上点评说,这个判决很好地宣传和弘扬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值得肯定。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能和稀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 理直气壮地弘扬积极的道德观。要通过判决说理,清晰地传达我们这个社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赞扬什么,唾弃什么,不仅要让民众明是非,而且要知善恶、辨美 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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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说理: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
该案 2015年1月15日发生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一菜地工棚。佛山中院二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覃维邱无故意加害曾婷婷的目的和行为,且本案也无证据证明覃 维邱在明知曾婷婷有不能独立进食香蕉的特殊体质的情况下,仍放任曾婷婷独立进食香蕉,故覃维邱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
佛山中院二审判 词中称,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 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曾婷婷是因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香蕉过多、吞咽过急等偶发因素而导致窒息死亡,应属于意外事 件,覃维邱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曾婷婷的行为,对曾婷婷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佛山市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王学堂对此案也给予高度评价,并表示“向合议庭三位法官致敬!”